商家虽然多次维修,空调存在的问题仍未解决,根据相关规定,毛女士有权申请退换货。·《种子法》第四十一条,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,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,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、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。
市民毛女士在市区某大型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价值9600元的某品牌空调,在首次使用时,室内机就发出“嗡嗡”的声音,无法正常使用。毛女士感觉空调质量有问题,与商家联系后,商家先后4次到毛女士家中进行维修,空调存在的问题仍旧不能得到解决。毛女士曾多次要求商家做退、换货处理,却遭商家拒绝。期间,商家提出赔偿1000元的处理意见,毛女士无法接受,她认为空调声音过大,以致影响到了家人的正常休息和生活。
任城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,依法受理并展开调查。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,毛女士所说属实。毛女士怀疑是质量问题,根据相关规定,所购买的空调器并未超过6个月,因此应由经营者先行承担举证责任,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商品无质量问题。此外,商家虽然多次维修,空调存在的问题仍未解决,根据相关规定,毛女士有权申请退换货。经过与商场负责人多次沟通,商家同意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一型号室内机,消费者对处理结果十分满意。
·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: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、计算机、电视机、电冰箱、空调器、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,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,发生争议的,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。
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(下称《规定》)第十一条,在三包有效期内,修理两次,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,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,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。或者按《规定》第十三条,在“三包”有效期内,符合换货条件的,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,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、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,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;有同型号规格产品,消费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,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,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本规定收取折旧费。
2014年,邹城市石墙镇农民孔先生、单先生,太平镇农民高先生共同到邹城市消协投诉,反映之前在石墙镇驻地某农资门市部购买的33袋(每袋3.5斤)玉米种子,施种之初玉米生长情况良好,但到收获季节时,不仅发现玉米整体结得少,每个玉米上的玉米粒也是稀稀拉拉的,减产非常严重。三人多次找到该种子销售点,销售点负责人最终承认是因玉米种子问题造成减产的事实,也承诺给予三位农民赔偿,但就赔偿时间、赔偿金额等问题迟迟达不成协议。眼看半年左右过去了,三人焦急万分,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到邹城市消协进行投诉。
邹城市消协在接到投诉后,立即组织工作人员、农业技术人员分别赶到三个农户家,对其收获的玉米进行了取证,又到其他农户调查了正常情况下的玉米收成,证实是种子问题导致了玉米减产。当即召集经销商、三位农民说明情况,并进行调解。经过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,最终达成一致,由经销商按每亩800斤玉米、每斤1元的损失予以补偿,共计向三位农民赔偿损失26400元。最终,这起长达半年之久的纠纷顺利得到解决。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十一条规定,消费者因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。第六十二条规定,农民购买、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的生产资料,参照本法执行。·《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第三十四条,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负责,因经营者提供的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存在质量问题,造成减产、绝产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,经营者应当赔偿使用者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。·《种子法》第四十一条,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,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,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、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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